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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法院集中宣判3起恶势力犯罪案
来源:运城日报 发表时间:2019-06-13 08:23

6月11日,闻喜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33名被告人获刑。

王某甲等1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王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的闻喜翼龙贷公司自2015年成立后,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先后担任贷后部门负责人,为收回借款,纠集被告人贾某某、吉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何某、甲某乙、李某乙、丁某、李某丙、孙某某、樊某某、冀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等人,对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多名债务人,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跟踪、滋扰,在被害人居住地用喇叭吆喝、喷涂字迹等方式向债务人索要债务,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特征,应予严惩。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贾某某等18人分别或共同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判处10年至9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

杜某甲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甲为向韩某某索要到期借款,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等人采取对韩某某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手段和方法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属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杜某甲参与非法拘禁4次,被告人杨某某参与非法拘禁2次,被告人王某某、杜某乙参与非法拘禁3次,被告人杜某丙参与非法拘禁2次。

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杜某乙、杜某丙为索取债务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1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刑罚。

张某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以闻喜县怡和商贸有限公司为依托,面向社会吸收存款,开展高利放贷业务,并纠集、指使被告人席某某、聂某、周某某、王某、邱某、郭某某、张某甲、吉某某、赵某等人,采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及挂横幅、喷字、贴身跟随、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对多名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讨债,并多次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为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席某某、聂某、周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并采取滋扰、贴身尾随、悬挂横幅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

被告人席某某、聂某、周某某等人受被告人张某指使,为其索要债务,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别或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贴身尾随他人,在他人住宅外喷涂字迹,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判处4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当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被告人家属等200余人旁听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