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9号
申 请 人:韩雪燕,女,身份证号:61252219900604XXXX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东三环辅道尚东城小区
电话:15691855025
被申请人: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姚蔚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反馈办理结果;
2、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19年11月25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材料,单号(XA20110584761)。经查询被申请人于11月27日签收。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结果。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投诉举报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于2020年4月7日批转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材料,单号(XA20110584761),被申请人于11月27日签收后没有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以违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为由2020年3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2020年4月7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群众投诉举报信件交办函》(2020-9)的形式批转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
本机关认为:2019年1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申请人2019年11月25日提出投诉举报时《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仍然有效,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处理,违反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2020年4月7日依据生效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批转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被申请人与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不同的行政主体,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群众投诉举报信件交办函(2020-9)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