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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抗疫战贫保增收政策指引
发表时间:2020-11-25 11:49

  

前   言

  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完胜、全面收官之年。为克服疫情影响,确保贫困群众稳定增收,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省委省政府组织省直相关部门落实中央各部委出台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精准有力的确定措施,应对和战胜不确定的疫情影响。为帮助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学习掌握政策,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我办对今年1—4月份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分类梳理,汇编了《山西省抗疫战贫保增收政策指引》(简称《政策指引》)。

  《政策指引》梳理了产业扶贫、光伏扶贫、就业扶贫、生态扶贫、易地扶贫搬迁、消费扶贫、科技扶贫、社会保障扶贫、金融扶贫、扶贫资金项目支持、用地保障支持等11个方面103项政策措施,包括核心内容、政策依据、实施对策和落实部门,供大家参阅。今后如有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我办将持续跟进,对《政策指引》进行补充完善。

  目   录

  1.产业扶贫政策

  2.光伏扶贫政策

  3.就业扶贫政策

  4.生态扶贫政策

  5.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6.消费扶贫政策

  7.科技扶贫政策

  8.社会保障扶贫政策

  9.金融扶贫政策

  10.扶贫资金项目支持政策

  11.用地保障支持政策

  产业扶贫政策

  政策内容一

  1.农产品十大产业集群支持政策和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贫困地区。省级龙头企业扶持资金项目倾斜支持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央旱作节水项目和省级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项目优先支持贫困县发展生产。果业、蔬菜、产业园等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地区新品种引进、农资保障、标准化基地建设及“菜篮子”产品生产等。

  2.贫困地区保障春耕生产农资企业、农产品供应重点企业,疫情期间用于防疫物资采购、原材料储备、物流仓储服务等贷款优先贴息支持。贫困地区积极复产复工、组织联合体内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普通农户等有效应对疫情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优先认定省级示范联合体,倾斜支持联合体奖补项目。

  3.带贫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合作社,按带动贫困劳动力数量(不少于6个月),疫期补助不低于500元/人。各市和贫困县对贫困户因疫情增加的产业发展成本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农家乐、采摘园等,视疫情影响损失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疫情影响确保贫困群众产业就业增收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18号)

  实施对象:贫困县、带贫主体

  落实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政策内容二

  4.驻村干部帮助贫困群众落实种苗、农资供应等。电商扶贫、“五进九销”消费扶贫,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带动,帮助贫困村贫困户销售农特产品。扶贫小额信贷适当延期还贷、简化业务流程,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

  政策依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晋脱贫攻坚组〔2020〕2号)

  实施对象:贫困村、贫困户

  落实部门:扶贫、商务、金融等部门

  政策内容三

  5.抓紧落实春季产业扶贫项目,确保有劳动能力贫困户有项目。畅通农资供应渠道,保障春耕备耕物资到位。引导市场流通类农业企业恢复经营,组织协调大型采购商、电商平台与贫困县精准对接,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

  6.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产品优势区、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有机肥替代、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旱作农业示范等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支持扶贫产业基地建设,引导贫困地区创建“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贫困县。

  7.开展2020年度省市县三级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举办龙头企业与产业扶贫项目对接活动,帮助贫困县引进产业带动主体;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

  8.加强农产品区域品牌培育、申报地理标志农产品;贫困县新型经营主体创建功能农产品品牌;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

  政策依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特色产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农产发〔2020〕7号)

  实施对象:贫困户、带贫主体

  落实部门: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

  政策内容四

  9.受疫情影响较大产业扶贫项目,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适当上浮补助标准。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防疫期间,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防疫期间的捐助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政策依据: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调整和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 确保脱贫攻坚决战完胜的通知》(晋开发办〔2020〕11号)

  实施对象:贫困户、带贫主体

  落实部门:财政、扶贫部门

  政策内容五

  10.支持旅游扶贫示范村“十个一”工程建设;有序组织示范村景区景点向省内、国内疫情防控低风险地区开放。

  11.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安排3亿元,支持贫困县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150万亩,网上议标或招投标,将提前下达造林绿化任务落实到扶贫造林合作社。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疫情影响确保贫困群众产业就业增收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18号)

  实施对象:旅游扶贫示范村、扶贫造林合作社

  落实部门:文旅、林草部门

  光伏扶贫政策

  政策内容一

  1.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工资和参加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支出。疫情严重地区对防疫工作中表现突出贫困户予以奖励,对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群众予以补助。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疫情影响确保贫困群众产业就业增收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18号)

  实施对象:贫困人口

  落实部门:扶贫部门

  政策内容二

  2.电力部门及时核算光伏扶贫项目实际上网电量,燃煤标杆电价收益部分按月结算,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一次性划转到结转机构专户,后续补贴资金按月结转。结转机构专户及时将光伏扶贫收益拨付到村,拨付时间原则不得超过1个月。

  3.2020年光伏扶贫收益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劳务费用。在防疫工作中表现突出贫困户可给予奖励,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群众可给予补助。集中光伏电站扶贫收益部分由县级统筹分配,可用于帮扶非贫困村贫困户。

  4.光伏扶贫收益分配落实公示公告制度,贫困村制定使用计划,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扶贫部门备案。村委会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政策依据: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开发办(综)字〔2020〕11号)

  实施对象:贫困村、贫困户

  落实部门:扶贫、财政、电力等部门

  就业扶贫政策

  政策内容一

  1.省市重点项目清单化管理,推动重点项目开工投产。落实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政策,推动服务业全面复工营业。推动重点行业就业带动其他行业就业。

  2.落实阶段性减、免、缓、降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2020年6月底之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3.2020年6月底之前,有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每推荐1名劳动者在县内、省内、省外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000元职业介绍补贴。暂时无法外出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小微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4.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场地租赁补贴,按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6.到2020年底为每个贫困村培训3名以上致富带头人,培养一批具备创业带贫意识和能力的致富带头人。

  7.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展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2.16万名未脱贫人口中确实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8.实行订单式、菜单式和项目制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线上线下融合教学,落实培训补贴。将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范围扩展到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及20岁以下有培训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给予培训补贴。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5号)

  实施对象:带贫主体、贫困劳动力

  落实部门:发改、工信、农业农村、民政、交通、水利、卫健、住建、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

  政策内容二

  9.具有合法资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照推荐劳动者在县内、省内、省外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将原先300元、500元、8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分别提高到500元、800元、1000元。

  10.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将原先每人1000元的标准提高到15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11.支持重点群体及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线上线下融合教学,按规定完成职业工种理论培训课程内容和课时(一般不超过总课时的30%),视为有效成绩,直接参加实训操作培训,给予培训补贴。上述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疫情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16号)

  实施对象:培训机构、小微企业、贫困劳动力

  落实部门:人社部门

  政策内容三

  12.已有岗位且准备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优先纳入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范围,专车专列接送至务工地点。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集中返岗,运输企业“一车一策”制定方案,“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防疫期间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包车公路免费通行。

  1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输出贫困劳动力,优先落实职业介绍补贴、交通保障等政策。各类企业、扶贫车间、重点项目等招用贫困劳动力,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14.防疫期间,培训效果好、转移就业率高培训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落实交通和生活补助,有条件地区加大奖补力度。

  15.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教学按规定完成理论培训课程内容和课时的(一般不超过总课时30%),视为有效成绩,直接参加实训操作培训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有意愿贫困户电商培训免费,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商站点、物流配送中心、邮政快递企业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疫情影响确保贫困群众产业就业增收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18号)

  实施对象:贫困劳动力、培训机构、带贫主体

  落实部门:人社、交通、卫健、商务、邮政、财政、扶贫等部门

  政策内容四

  16.摸清贫困劳动力基本情况,对其建档立卡管理,按照“分批有序错峰”要求,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对接,组织贫困劳动力返程返岗和外出务工。

  17.完善规范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开发公益岗位,妥善安置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

  政策依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晋脱贫攻坚组〔2020〕2号)

  实施对象:贫困劳动力

  落实部门:人社、扶贫等部门

  政策内容五

  18.优先安排贫困群众参与村级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增设的防疫消杀、巡查值守、宣传疏导等防疫公益岗位,尽可能提供给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贫困农户。保洁、绿化、防火、护路、护河、电站管护、护理老弱病残等已有公益岗位,尽可能安排更多包括半(弱)劳动能力贫困农户就地就近就业。

  政策依据: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开发办(综)字〔2020〕11号)

  实施对象:贫困户

  落实部门:农业农村、卫健、人社、扶贫、电力等部门

  政策内容六

  19.防疫期间,因需新增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测温员等临时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可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复工复产扶贫车间和当地合作社、龙头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落实现有相关政策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落实交通和生活费补助,有条件地区可加大奖补力度。开展劳务对接,向贫困劳动力发布企业复工和岗位需求,网络招聘,线上线下服务。开展网上培训,对培训效果好、转移就业高培训机构,可加大奖补力度。

  政策依据: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调整和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 确保脱贫攻坚决战完胜的通知》(晋开发办〔2020〕11号)

  实施对象:贫困户、带贫主体、培训机构

  落实部门:财政、人社、扶贫等部门

  政策内容七

  20.3月1日起,贫困劳动力纳入全省劳动力“建档立卡”首批对象范围,分类汇总梳理劳动力信息,开展培训和就业服务。

  21.已有岗位准备外出贫困劳动力,优先纳入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范围,协调专车专列等接送至务工地点。有组织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落实不超过8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2020年2到6月底之前推荐劳动者在县内、省内、省外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就业人数分别给予每人500元、800元、1000元职业介绍补贴。

  22.政府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生态扶贫、扶贫车间、光伏扶贫等财政投入项目,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产业项目预留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搬迁群众就业,预留场地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带动就业。各类企业、扶贫车间、重点项目等招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规定要求就业扶贫基地,给予资金奖励。无法外出贫困劳动力投入春耕备耕,从事农资运输、农产品产销等,在农产品采摘、分拣、装卸、运输等环节优先使用本地贫困劳动力。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参照扶贫车间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23.政府免费提供厂房车间扶贫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可认定为扶贫车间,享受相关补贴政策。2020年2-6月期间赴县以外务工或在当地扶贫车间、企业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稳岗补贴。

  24.合理设立乡村防疫消杀、社区巡查、环境整治、生态管护、乡村建设等临时公益岗位,安置无法外出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岗补贴和临时公益岗位所需资金可从统筹整合扶贫资金中列支。

  25.对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贫困劳动力,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

  26.为贫困户开辟网上招聘绿色通道,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应聘择岗。不具备上网条件贫困劳动力,组织专人通过电话、视频提供“一对一”对接服务。免费向贫困劳动力提供视频课程、电子书、课件、动画等职业培训教学资源。线上线下融合教学,按规定完成职业工种理论培训课程内容和课时(一般不超过总课时的30%),视为有效成绩,直接参加实训操作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 省扶贫办《关于应对疫情加强就业扶贫 促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127号)

  实施对象:贫困劳动力

  落实部门:人社、扶贫等部门

  政策内容八

  27.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的,可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自主申报就业地、就业时间和就业收入,承诺提供情况真实的,落实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或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800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可叠加提高补贴标准。

  28.确实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贫困劳动力,开发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每户可安置1人。公益性岗位月补贴标准不低于全省脱贫标准折算的月收入水平,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并购买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可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可叠加提高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不设年龄上限,期限3年,到期退出。与子女分户,造成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未脱贫老年户,子女自愿与父母合户或同意赡养老人的,每户可安排1人通过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

  29.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就业扶贫政策清单、受理部门清单,公布联系人电话,开展政策宣传和专项就业服务。2020年内对有培训意愿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至少组织参加一次技能培训。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决战脱贫攻坚强化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17号)

  实施对象:2.16万未脱贫人口中贫困劳动力

  落实部门:人社、财政、扶贫等部门

  政策内容九

  30.市、县人社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由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对接服务平台联络人兼任),通过人社部网址查询下载农民工填报出行需求信息,做好数据分类应用,及时联系属地农民工本人和企业,组织出行。对系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帮扶。对有意愿外出务工但无工作岗位农民工,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对基层部门有出行需求但无法集中成行的,统筹整合、协调解决。

  31.输出地人社部门做好农民工“点对点”出行需求和信息汇总,对接输入地人社部门或用人单位,做好人员接收准备。做好信息交换、用工对接、健康服务、安全输送、落地保障等,推动农民工有序安全返岗。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线上服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明电〔2020〕20号)

  实施对象:务工劳动力

  落实部门:人社部门

  生态扶贫政策

  政策内容一

  1.林草生态建设工程集中向贫困县倾斜布局,组织贫困户深度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抓好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积极推广“党建+合作社”“合作社+”等经验做法。采取线上培训、视频培养、编制简易技术手册等形式,对贫困群众以及疫情影响难以返城务工人员进行造林技术培训,就地就近参加植树造林。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防疫条件下全力推进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35号)

  实施对象:贫困户、造林专业合作社

  落实部门:林草、扶贫等部门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政策内容一

  1.“六环联动”推进搬迁入住、拆除复垦、后续帮扶各项工作。支持产业就业,特别是进城入镇搬迁人口,组织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鼓励搬迁群众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等增加收入。抓好集中安置点基层党建和社区治理。用好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

  政策依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晋脱贫攻坚组〔2020〕2号)

  实施对象:移民搬迁户

  落实部门:扶贫、农业农村、人社、自然资源、民政、财政等部门

  政策内容二

  2.大型城镇安置区及配套教育、医疗、养老、产业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体规划、一体建设,保障用地规模达标,并纳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3.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倾斜支持集中安置比例高、搬迁任务重项目县,重点支持大型安置区配套教育、医疗设施建设。省级实训基地和重点专业项目建设向大型安置区相对集中地方倾斜。加强贫困县职教中心基础建设,满足搬迁群众适龄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需求。

  4.中央和省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统筹做好安置区周边学校规划建设,保障搬迁群众适龄子女受教育需求。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覆盖所有安置区。

  政策依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措施的通知》(晋脱贫攻坚组〔2020〕12号)

  实施对象:移民搬迁户

  落实部门:自然资源、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

  政策内容三

  5.城镇安置区以就业安置为主,推动安置区配套产业园区建设和项目落地,推动扶贫车间投产达效,开发安置区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兜底就业,预留安置区场地扶持创业。

  6.农村安置区以发展产业为主,鼓励安置区农产品加工企业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认定省级、市级示范联合体时予以倾斜,推动带贫主体与搬迁户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7.统筹利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政策,对具备条件安置区予以支持,为搬迁群众免费开展电商培训。鼓励电商企业免费提供农产品包装、加工、配送等服务,搬迁群众通过创办网店、直播带货、参与快递物流等就地就近就业。

  政策依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措施的通知》(晋脱贫攻坚组〔2020〕12号)

  实施对象:移民搬迁户

  落实部门:人社、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

  政策内容四

  8.鼓励迁入地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吸纳搬迁群众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支持搬迁群众组建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揽林草生态扶贫工程。道路绿化、公园绿化、荒山绿化等造林项目优先议标发包给搬迁贫困群众占60%以上合作社。

  9.优先扶持安置区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项目,符合条件安置区申报国家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和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10.搬迁群众搬迁后原则上保留生态护林员身份,按照人均管护面积不少于500亩要求,统筹调整管护责任区。搬迁后已脱贫生态护林员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符合条件、履职尽责、年度考核合格护林员优先续聘。

  政策依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措施的通知》(晋脱贫攻坚组〔2020〕12号)

  实施对象:移民搬迁户

  落实部门:林草部门

  政策内容五

  11.督促基层完善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定期调度,及时办理前置手续,开工复工,“补短板”项目力争8月底前投入使用。

  12.农村安置区围绕地方优势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配套建设扶贫产业园区,组织搬迁群众开展春耕生产。城镇化安置区,开展线上线下就业培训和招聘,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帮助扶贫车间复工复产。

  13.有序推动2019年以工代赈项目复工,已复工项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务工,暂时达不到复工要求的,提前备工备料,做好复工准备。

  政策依据:省发改委 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相关工作的通知》(晋发改赈发〔2020〕77号)

  实施对象:移民搬迁户

  落实部门:发改、扶贫等部门

  消费扶贫政策

  政策内容一

  1.对贫困地区滞销农特产品摸底排查,开通产销对接专栏,组织大型采购商和电商平台“线上线下”“一对一”产销对接;开通“菜篮子”稳产保供热线电话,支持农特产品运销。开展贫困地区农特产品进社区活动。电商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开通绿色通道。邮政、快递企业销售贫困地区农特产品。

  2.推进“五进九销”消费扶贫,组织贫困地区农特产品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医院、进军营。推进省直机关特别是集中办公区扶贫超市网点建设,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宾馆、酒店、机关食堂带头采购贫困地区农特产品。省属企业年度订单采购额同比增长不低于30%。

  3.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产品认定及电商销售形成快递费用,可适当补助。开设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网销专区建设和运营企业,年网销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网销额5%(最高50万)奖励。贫困县供销社电商企业给予“五免一扶持”优惠政策。

  4.供销系统扶贫经营主体,通过股权合作、生产经营合作、订单帮扶、就业帮扶等带动贫困户增收。中药材品种育苗基地、季节性交易市场和仓储基地对贫困户提供种苗种籽价格优惠10%,收购中药材给予高于市场价5%优惠。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疫情影响确保贫困群众产业就业增收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18号)

  实施对象:贫困户、带贫主体

  落实部门:农业农村、商务、财政、卫健、国资、供销、扶贫、邮政、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政策内容二

  5.加强扶贫产品品牌策划、包装、宣传、推广。利用“五进九销”消费扶贫和中国社会扶贫网等电商平台,联系购买单位,拓宽销售渠道。各级预算单位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产品认定方面以及电商销售形成快递费用,可适当补助。

  政策依据: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调整和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 确保脱贫攻坚决战完胜的通知》(晋开发办〔2020〕11号)

  实施对象:贫困户、带贫主体

  落实部门:财政、扶贫部门

  政策内容三

  6.推动产区和销区“点对点”对接,排查辖区公路网设卡封路等阻断交通行为,畅通贫困地区农产品运输、销售渠道。

  7.推进“五进九销”,畅通销售渠道、精准产销对接,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开展消费扶贫创新试点,运用各种渠道、资源,线上线下,减滞促销。

  8.开展扶贫产品认定,经认定产品列入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帮扶范围,向相关地区和单位推介。产品认定优先支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参与“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市场主体。

  9.各级预算单位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产品认定及因疫情影响滞销农产品储存、运输费用,可适当补助。

  政策依据:省扶贫办 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教育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省工商联 省供销社《关于降低疫情影响深化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晋开发办〔2020〕14号)

  实施对象:贫困人口、市场主体

  落实部门:扶贫、教育、农业农村、商务、国资、工商联、供销社、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

  政策内容四

  10.举办消费扶贫现场推进会、农特产品“五进九销”活动,组织贫困县农产品参加各类农业展会。中国农民丰收节期间举办农产品展销促销活动,线上线下对接,拓展销售渠道。在“供销e家”、“农芯乐”开展主题销售、巡回销售、“鲜活农产品走出山西网上行”等活动,推进网上销售。

  政策依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特色产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农产发〔2020〕7号)

  实施对象:贫困人口

  落实部门: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

  政策内容五

  11.鼓励和引导各级预算进入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12.财政部门负责政策讲解和督促,组织本级预算单位做好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信息填报、份额预留和采购等工作,汇总预算单位预留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比例等情况信息,指导本级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鼓励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

  13.贫困县扶贫部门向省级扶贫部门推荐本地区农副产品和带贫能力强、产品质量好、有诚信企业等市场主体;对拟推荐的市场主体带贫益贫成效进行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省级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贫困县推荐农副产品及市场主体进行审核,推进36个国定贫困县农副产品和市场主体4月底前全部纳入全国名录,联合推动名录内农副产品和市场主体进驻“832”平台。

  14.供销部门推动国家级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市场主体进驻“832”平台,向全国销售,协助扶贫部门组织货源、宣传培训和扶贫属性追溯等。

  15.预算单位要做好账号登录激活、份额预留和开展采购等工作。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包含各下级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信息填报、管理账号登录、交易账号开通及激活、预留采购份额和实际交易情况摸底,4月10日前在“832”平台开通、激活交易账号,预留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份额,足额支付货款。鼓励单位工会组织和干部职工通过网络销售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供销社《关于提高站位 加强协作 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20〕10号)

  实施对象:贫困人口、市场主体

  落实部门:财政、扶贫、供销社等部门

  科技扶贫政策

  政策内容一

  1.组织科技特派员为贫困村、贫困户春耕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为扶贫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复工复产提供科技服务。组织专家团队为疫情影响不能外出务工贫困群众制定个性化农业生产方案。支持贫困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训资金5088万元,推广网络培训。利用“963110”“12316”专家号码和农业科技网络服务终端,为贫困群众提供政策、信息、技术辅导服务。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疫情影响确保贫困群众产业就业增收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18号)

  实施对象:贫困户、带贫主体

  落实部门:农业农村、科技、农科院等部门

  政策内容二

  2.开展贫困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训,认定一批初、中、高级职业农民。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实施农技人员特聘计划,分级建立旅游扶贫专家库。开展电商人才、乡村文化和旅游人才培训。加强疫期技术指导服务,开展远程培训服务,宣传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

  政策依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特色产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农产发〔2020〕7号)

  实施对象:贫困户

  落实部门:农业农村、人社、文旅、科技、扶贫等部门

  社会保障扶贫政策

  政策内容一

  1.符合条件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不能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困对象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2020年低保提标、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资金落实到位。放宽户籍地限制,启用乡镇(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疫情影响确保贫困群众产业就业增收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18号)

  实施对象:特困对象

  落实部门:民政、财政部门

  金融扶贫政策

  政策内容一

  1.符合条件且有延期还款需求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企业、扶贫项目,给予展期、续贷等支持。对疫情期间积极吸纳贫困户参与生产企业,加大授信融资和资金结算等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产业链上、下游贫困户提供信贷支持。

  2.符合要求扶贫小额贷款适当延期,延期期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原合同利率,财政按期贴息、应贴尽贴。承办银行适当降低延期期间贷款利率,不得以疫情造成客观不利因素为由,拒绝合理信贷或对存量贷款无故抽贷、断贷。

  3.有合理需求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应贷尽贷,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特色产业、销售农特产品。加大产业扶贫信贷投放,支持扶贫企业复工复产。受疫情影响较大贫困户和扶贫企业,给予办理无还本续贷、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调整结息方式等差异化支持。

  4.产业扶贫中小微企业客户存量贷款返还2、3月份超出自身成本以外利息收入。年内新增产业扶贫中小微企业和能人大户带贫主体贷款,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同比降幅不低于10%,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年内新增贷款利率,同比降幅不低于20%。扶贫周转金支持且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贷款,4月30日前到期的可申请展期;原按月结息的可申请调整为按季结息;疫情防控导致还款逾期企业,可申请调整延期还款;参与防疫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支持防疫“三农”、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减半收费。

  5.保险机构开办返贫险,开发推广与贫困群众密切相关创新险种。吸纳贫困户70%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自缴保费,按有关规定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保费自缴部分可延期3个月缴费,也可办理分期支付。

  6.因防疫导致贫困户、村干部、驻村队员等客户征信出现不良记录、客户提出异议和投诉的,及时处理;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人员,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修复。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疫情影响确保贫困群众产业就业增收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18号)

  实施对象:贫困户、带贫主体、帮扶干部

  落实部门:银保监、金融监管、农信社、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

  政策内容二

  7.承办银行机构对符合要求的贷款适当延期,延期期间执行原合同条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原合同利率。延期期间,鼓励承办银行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财政按期贴息、应贴尽贴。加强贷后监管,确保资金用于发展生产。

  8.科学评估疫情对贫困户生产经营影响,做好工作预案,不得拒绝合理信贷或对存量贷款无故抽贷、断贷,对有信贷需求应贷尽贷。对即将到期贷款、“户贷企用”存量贷款、逾期贷款、出列户贷款,加强台账管理,强化监测预警。受疫情影响贷款单列台账,一户一策制定帮扶方案。办理延期期间发生逾期贷款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9.乡(镇)、村金融服务组织帮助受疫情影响贫困户与承贷银行机构对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要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加强跟踪指导,帮助销售农特产品,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

  政策依据:省扶贫办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落实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银保监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通知>的紧急通知》(晋开发办〔2020〕7号)

  实施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落实部门:扶贫、银保监、财政部门;承办银行机构

  政策内容三

  10.对符合条件且有延期还款需求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企业、扶贫项目采用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疫情期间积极吸纳贫困户参与生产企业,加大授信融资和资金结算支持。

  11.开展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支持承保机构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保险等创新险种,鼓励探索“农业保险+”等多种金融支农方式,满足农户风险保障需求。

  政策依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特色产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农产发〔2020〕7号)

  实施对象:贫困户、带贫主体,金融机构

  落实部门:农业农村、财政、金融、扶贫等部门

  扶贫资金项目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一

  1.现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因地制宜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支持产业发展、就业务工、产销对接、开工复工和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具体支持事项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2.既符合防疫需要,又符合脱贫攻坚政策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产业扶贫项目,可在生产、储存、加工等环节加大支持力度,适当上浮补助标准。防疫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防疫期间的捐助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3.特色产业集聚区试点中符合支持条件的贫困地区建设项目,优先给予省级资金支持。取消贫困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项目、搬迁安置集中新建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县级配套资金。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疫情影响确保贫困群众产业就业增收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18号)

  实施对象:扶贫项目

  落实部门:财政、发改、交通、水利、扶贫等部门

  政策内容二

  4.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兑现劳务报酬。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开发保洁环卫、防疫消杀、社区巡查、卡点值守等村级临时性扶贫公益岗位,安置无法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就业,所需资金从统筹整合扶贫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至2020年6月底。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疫情影响确保贫困群众产业就业增收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18号)

  实施对象:贫困劳动力

  落实部门:发改、人社部门

  政策内容三

  5.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中,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贫困县年度资金整合方案中确定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最大限度安排中央及省以工代赈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投工投劳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积极组织动员贫困群众,特别是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受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参与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的劳务报酬不低于该项目中央及省安排资金的 15% 。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贫困县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促进贫困群众就业增收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30号)

  实施对象:贫困人口

  落实部门:发改委、财政等部门

  政策内容四

  6.落实省政府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十项措施。在符合防疫条件下,优先支持扶贫车间、扶贫产业园等项目开工复工,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务工。暂时达不到开工复工要求的,提前备工备料,创造开工复工条件。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晋脱贫攻坚组〔2020〕2号)

  实施对象:带贫企业、贫困劳动力

  落实部门:银保监、金融监管、财政、税务、国资、工信、人社、扶贫等部门;承办银行机构

  政策内容五

  7.市县抓紧落实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近期内预拨付一定比例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中央和省级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抓紧安排到项目,加快支出进度。到县财政扶贫资金在3月底前全部分解落实到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真实、准确将资金项目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县级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做好系统数据衔接。

  政策依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财政扶贫资金预算 全面推进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晋脱贫攻坚办函字〔2020〕11号)

  实施对象:各市、贫困县

  落实部门:财政、扶贫等部门

  政策内容六

  8.2020年省级财政继续较大幅度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市、县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只增不减,与脱贫攻坚决战完胜任务相匹配。省级分配2020年第二批专项资金向受疫情影响地区倾斜,市级资金也要倾斜安排,已下达资金2月底前全部分解落实到项目。

  9.现有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因地制宜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支持产业发展、就业务工、产销对接、开工复工和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具体支持事项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10.防疫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成效显著的县,在年度扶贫资金绩效考评中适当加分。

  11.既符合防疫需要又符合脱贫攻坚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具备开工复工条件扶贫项目及时开工复工,暂时不能开工复工的,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办公,加快扶贫项目设计、财政评审、施工和监理队伍选择等前期工作。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加快采购进度。生产防疫物资复工扶贫车间,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奖补。

  12.调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目前已确定实施项目,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工、无法实施,或已开工项目受疫情影响预计无法产生效益的,及时调整清理出库,变更项目。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项目,符合防疫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项目,有利于增收项目,优先入库和支持。防疫期间,符合入库要求项目,县乡村可同时公告公示。

  政策依据: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调整和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 确保脱贫攻坚决战完胜的通知》(晋开发办〔2020〕11号)

  实施对象:有扶贫任务的县

  落实部门:财政、扶贫等部门

  政策内容七

  13.贫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优先用于保障贫困人口直接受益产业发展项目。产业扶贫项目优先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

  政策依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特色产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农产发〔2020〕7号)

  实施对象:带贫项目

  落实部门: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

  用地保障政策

  政策内容一

  1.贫困县基础设施、民生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及后续产业等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审批实行不见面审查、缴费、批复,对贫困县转型发展、脱贫攻坚等项目用地随报随审。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出让达成交易意向的实行项目预备案,购买方可先行启动建新区实施方案编制报批工作。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克服疫情影响确保贫困群众产业就业增收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18号)

  实施对象:贫困县

  落实部门:自然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