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运城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整体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迅速、有效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保护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运城旅游形象,促进全市旅游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旅游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1.3 工作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案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责任制,事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旅游安全事件的发生。
(2)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分工负责,相互密切协作,有效实施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救援。
(3)执行旅游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杜绝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4)在当地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旅游事故发生单位实施自救为主,并与社会援助相结合,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处理善后事宜。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有效实施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提供所需一切便利和帮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阻挠旅游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理。
(6)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先行承担各项施救费用,并依法建立和实行旅游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运城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突然发生和不可预见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运城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旅游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公安局局长
运城军分区参谋长
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局长
武警运城支队队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
市发改委主任
市经信委主任
市民政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住建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水务局局长
市农委主任
市林业局局长
市文化局局长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市食药监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质监局局长
市安监局局长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运城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
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市台办主任
市气象局局长
运城火车站站长
山西省保险协会运城办事处主任
运城供电公司经理
运城日报社社长
盐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永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芮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闻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垣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新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稷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河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万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临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平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旅游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内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启动、实施、终止应急响应和应急行动;
(4)研究、解决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和省旅游局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5)组织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6)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7)发生涉及旅游的其他重大安全事项时,决定启动旅游应急响应。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设立专家咨询组。
2.2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局长李苏杰(兼)。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查、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
(2)汇总和整理信息,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组织旅游突发事件损害调查和风险评估,分析形势,提出对策;
(4)协助、指导县(市、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措施;
(5)承办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消防及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运城军分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运部队参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运城支队: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经信委:负责紧急状态下医药用品的生产组织工作,配合做好医药用品的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或遇难者家属的临时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及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所需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为地质灾害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安全设施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设立紧急求援等安全保障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客货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运输;为应急救援车辆提供绿色通道;当事故发生在山区、森林等交通不便地区时,协助事故现场临时道路的铺设;参与道路、水路旅游客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负责应急处置中运输组织安排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保障各景区的信息传递与畅通,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调派渔业船舶参加应急搜救工作。
市农委: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休闲观光农业旅游项目的协调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险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提供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在旅游目的地发生森林火灾时调派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施森林火灾救援。
市文化局:负责指导协调旅游文化活动和旅游文化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旅游预警信息,进行旅游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跟踪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方面的信息。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给予技术支持。
市食药监局:负责对旅游食品中毒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的鉴定工作。
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负责综合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港、澳)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外(港、澳)政策指导;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文物与文化遗产工作的指导协调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市质监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旅游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专业救援,组织参加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牵头组织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宗教、民族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提供宗教、民族政策指导。
运城民航机场管理局:协调有关航空公司组织旅游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伤员的空中运输。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台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台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台政策指导。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
运城火车站:负责调集、调用铁路运输器材,组织实施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有关单位参与抢排险,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山西省保险协会运城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
运城供电公司:负责协调组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
运城日报社: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和指挥部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县(市、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建立完善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订县(市、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应急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2.4 现场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负责相关抢险救援及应急保障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
组成部门:市政府办公厅、运城军分区、武警运城支队、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2)治安警戒组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武警运城支队
职责: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3)医疗救护组
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落实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措施。
(4)后勤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组成部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运城民航机场管理局、市气象局、运城火车站、运城供电公司。
职责: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及装备,做好道路、水、电及通信设施抢修和气象应急保障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运城日报社、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台。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善后工作组
牵头部门: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台办、山西省保险协会运城办事处、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事发旅游企事业单位。
职责: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家属接待以及赔偿、抚慰、抚恤、理赔等工作;涉外、港澳及涉台伤亡人员及家属的联络、抚恤、赔偿工作。
2.5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安全管理、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公共关系、公共管理、心理干预等专业部门专家组成。负责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 旅游经营单位突发事件应急职责
各旅游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营业务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制定本单位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重点景区景点要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2.7所辖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职责
所辖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应急管理与信息监测责任制,及时上报旅游应急信息,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或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市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防与预警
3.1 危险源监控
各旅游景区及景点负责人要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及自然灾害预警情况,及时与气象部门取得联系获取准确信息,随时掌握景区或景点存在的危险隐患。
3.2 预警级别
按照旅游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可将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特大事故(Ⅰ级):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或旅游住宿、交通浏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恶性事故影响较大的,或旅客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重大事故(Ⅱ级):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2人死亡或重伤致残的,或旅游住宿、交通浏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等重大事故,或旅客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3)较大事故(Ⅲ级):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重伤或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的。
(4)一般事故(Ⅳ级):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轻伤或游客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3.3 预警信息系统
3.3.1 接警
市、县(市、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值班电话。
3.3.2 预警信息通报
运城市交通、气象、国土资源、林业、卫生计生等有关单位在发布交通、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4 预警行动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3.5 信息报告与处置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险情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故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上报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组结合实际情况对报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市交通、气象、国土资源、林业、卫生计生等单位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组织专家组成员,结合预警县(市、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6 预警发布
(1)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发布。
(2)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等。
3.7 预警解除
(1)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公告、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要对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点等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和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逐人通知。
(2)根据有关情况证明旅游突发事件不会发生后,应当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
4.1 应急响应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与受困人数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特大事故(Ⅰ级):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或旅游住宿、交通浏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恶性事故影响较大的,或旅客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重大事故(Ⅱ级):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2人死亡或重伤致残的,或旅游住宿、交通浏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等重大事故,或旅客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3)较大事故(Ⅲ级):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重伤或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的。
(4)一般事故(Ⅳ级):指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轻伤或游客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指挥与协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救援,协调事发地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2.2 应急响应行动
4.2.2.1特大(Ⅰ级)和重大(Ⅱ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当地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及时与事发地旅游应急机构建立联系,保持信息通畅,协调有关单位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2)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察。
(3)调集处置力量和抢救救援物资。
(4)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4.2.2.2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应在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下启动相应处置方案进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县(市、区)旅游应急机构和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旅游应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指导相关县(市、区)旅游应急机构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妥善处置受影响游客。
(4)对现场实施动态检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向公众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6)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县(市、区)应急机构。
(7)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4.2.3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4.2.3.1 发生旅游交通事故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现场人员应当及时拨打紧急救援电话上报所在单位,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归口旅游管理部门或旅游应急机构。
(2)会同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单位进行抢救、调查、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稳定情绪、控制事态。
(4)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及时将处置的有关情况向归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应急机构报告,做好善后处理事宜。
4.2.3.2 发生旅游食品中毒事件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立即拨打救护电话,将患者送往就近或指定医院就医。
(2)1小时内应向食品监督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同时向归口旅游行政部门或旅游应急机构报告。
(3)根据食品监督部门对事故原因的判断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4.2.3.3 发生旅游火灾事故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组织疏散游客。
(2)利用就近消防设施进行灭火。
(3)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4.2.3.4 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组织游客快速撤离到安全地带。
(2)拨打救援电话。
(3)在救护人员到来之前,察看实际情况,尽力采取自救措施。
4.2.3.5 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省驻华使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单位协调,为国际救援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5)对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省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4.3 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单位,按照《运城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事件调查与事故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运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协同有关单位应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属于安全生产责任的旅游突发事件由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经验、教训和安全改进建议。
(5)必要的附件。
要认真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
7 应急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与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讯设施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要保证各单位之间联系畅通及信息资源共享。各项应急救援有关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情况及时上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2 应急队伍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依托武警、公安等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与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响应及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3 物资装备保障
县(市、区)旅游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掌握本地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在事故状态下,能快速提供和调配现场应急救援所需资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
7.4 应急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财政预算。
7.5 其他保障
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积极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各级旅游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应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2 培训
各级旅游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要组织对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8.3 演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每年协调组织一次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4 监督检查
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 奖惩
9.1 奖励
对于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旅游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术语和定义
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者:本预案所称旅游者,是指由具有相关资质并经有关部门许可、登记成立的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国内外游客。
旅游者被困:指由于旅游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安全的状况。
10.2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上报运城市安监局,同时下发至各县(市、区)旅游局。
10.3 应急预案维护与更新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负责预案管理和预案修订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0.4 应急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运城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制订,解释权归运城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
10.5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