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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市住金函〔2021〕2号
各科室、业务大厅、管理部:
现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退役军人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建金字〔202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退役军人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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