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进一步适应新的动物防疫形势和公共卫生安全,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新增了向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规定;增加了猫的狂犬病免疫相关内容;细化了布鲁氏菌病免疫的相关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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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猫的狂犬病免疫相关内容
随着全省犬猫饲养量持续增加,狂犬病疫情防控存在较大隐患。为此,《条例》规定了狂犬病免疫范围,增加了猫的狂犬病免疫相关内容,规范了免疫行为。
《条例》规定,本省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犬只饲养场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按照规定由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且凭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猫的狂犬病免疫参照犬只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计划
我省属于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根据“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理念,条例专门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布鲁氏菌病流行情况,制定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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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禁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 -
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不得作为种畜使用。 -
奶畜需要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出售或者收购未按照规定进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及其产品。
加强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山西省动物防疫工作的一个明显短板。《条例》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在养殖、防疫、检疫、屠宰、流通、监测、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实现信息互通,建立可追溯体系,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此举对于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将会起到基础性的作用。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动物防疫“三方”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体现了惩治违法行为的坚定性和对执法人员的严格要求。
省外引进动物需隔离观察
《条例》明确规定,从省外引进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将动物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圈舍隔离观察,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大中型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期为30天。
对于从省外引进动物未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屠宰企业连接着养殖主体和肉制品消费市场,其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条例新增了向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规定。”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高在前介绍,条例规定了屠宰企业驻场官方兽医人数要求,明确入场查验的具体内容,旨在保障做好屠宰检疫工作,把好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关键环节。
《条例》规定,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年屠宰量不满两万头、两万头以上不满十五万头、十五万头以上的生猪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分别不少于2人、5人、10人。其他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屠宰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并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同步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