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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 《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通知
来源:山西民政 发表时间:2021-09-16 11:16

  各市民政局:

  《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31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我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事业呈现出稳步发展的良好局面,但是总的来看发展水平仍然相对滞后,在慈善组织规模数量、慈善活动规范管理、慈善观念认可度、慈善文化成熟度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条例》的出台,既是践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具体实践,又是结合我省实际深入贯彻落实《慈善法》,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条例》在全面系统总结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职责,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激励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和执行指导,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撑,标志着我省慈善立法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我省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条例》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贯彻好,进一步拓展慈善工作领域,不断开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二、精心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各级民政部门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作出专门的工作部署。要把学习《条例》与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深刻领会《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要采取培训班、研讨班、座谈会等各种形式,组织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负责慈善工作的同志、慈善组织的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准确把握《条例》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指导其学通、学懂法规条文,强化主体意识和守法意识,确保熟练掌握、准确运用;要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作用,采取开设专栏、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充分利用“中华慈善日”、“学雷锋纪念日”、“社会工作宣传周”、“山西慈善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特别是今年的“山西慈善宣传周”,广泛开展《条例》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等系列活动,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将《条例》的宣传融入到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在宣传《条例》的同时,重点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和阐释,进一步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

  三、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政府职责,对照《条例》各级民政部门在落实政策的同时要加强交流沟通,依照《条例》及时研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确保《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保障措施、激励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落地落实,推动《条例》学习贯彻落实活动取得实效。要提请当地政府将慈善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要结合《条例》的有关内容,全面梳理《慈善法》实施以来涉及慈善事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大胆创新,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对与《条例》不一致的相关政策规定,要及时进行调整,保证政策协同一致,上下贯通。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工作职能,与相关部门、慈善组织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和任务清单,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取得实效。省民政厅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要及时报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山西省民政厅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