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运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27次精神,运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府机关南院车库、家属楼及部分公共设施进行征收腾退,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腾退范围
该项目改造范围为市政府机关南院闲置单身宿舍楼、集资楼及部分公共设施。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各种管线等均在被征收之内。
二、征收依据
《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工程性质
运城市政府机关南院车库及家属楼征收腾退项目属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该项目征收主体为运城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运城市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
六、通告期限
本通告期限为5日。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转让和分户;
(四)房屋出租、抵押;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望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密切配合,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
附件:市政府机关南院车库及家属楼征收腾退项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见网络版)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政府机关南院车库及家属楼征收腾退项目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市政府机关南院车库、家属楼改造项目位于运城市中心城区,按照运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27次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机关南院车库、家属楼及部分公共设施进行征收腾退,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基本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运城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腾退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征收腾退期限
自征收腾退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实施完成。
五、征收腾退范围
该项目改造范围为市政府机关南院闲置单身宿舍楼、集资楼及部分公共设施。
六、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七、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及用途认定
(一)被征收人认定
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但能提供有关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为被征收人。
(二)房屋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认定
房屋面积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有效证件标明的面积为准;因历史原因造成现状与有效证件不符的,以现状测量评估为准。对于无有效证明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的所在单位、居委会、办事处或实施单位等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并以评估公司测量的面积进行补偿。
八、征收腾退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货币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补偿标准
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住宅单元楼的补偿,按4300元/㎡予以货币补偿。
九、搬迁费、临时过渡费、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1.搬迁费:15元/㎡,支付一次搬迁费。
2.临时过渡费:货币化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10元/㎡·月。
3.装饰装潢补偿标准按100-300元/㎡计算。
4.拆除费:按不超过45元/㎡(各类建筑物)的价格执行,最终以财政审定标准为准。
5.评估费:不超过评估总值的0.3%,最终以财政审定标准为准。
十、奖励办法
自接到征收实施单位通告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5%奖励;16日到30日内(含3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3%奖励;超过30日签约的不予奖励。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一)对于违章、违法、到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二)单位集资建房,能提供集资建房有效票据的,按合法建筑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三)签订征收腾退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及房产证件,证件不全的被征收人持所在单位、居委会、办事处或实施单位等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到场,被征收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被征收人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房产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十二、法律责任
(一)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补偿腾退安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工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其它事项
(一)凡在此次被征收范围内的个人,行政审批、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住建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期为一年。
(二)凡在此次被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产权有争议、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解决,逾期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腾退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运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腾退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不履行协议条款的,依法依规执行。
(六)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市住建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七)本方案由市住建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表: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表
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现 状 特 征 |
单位 |
标准(元) |
1 |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
其他热水器减半 |
套.次 |
450 |
2 |
空调移装 |
|
套.次 |
300 |
3 |
电视移装 |
|
台 |
150 |
4 |
防盗门 |
单扇 |
个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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