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于1996年10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同日以第7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共九章五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立法的宗旨;人民防空的任务、方针和原则;人民防空的经费保障、领导体制和主管部门;公民关于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的保护及对人民防空工作成绩显著者的奖励等方面的内容。第二章为防护重点,主要规定了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城市规划、基础建设和物资储备贯彻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求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等方面的内容。第三章为人民防空工程,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的任务分工,建设的保障,维护管理、平时利用、安全保护和拆除补偿等方面的内容。第四章为通信和警报,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任务]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保障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任务分工,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网建设的保障责任,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平时使用等方面内容。第五章为疏散,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疏散的组织和疏散时机,疏散计划的制定,预定疏散地区的审批,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备的准备,以及农村人口疏散等方面的内容。第六章为群众防空组织,主要规定了群众防空组织的建立和任务,组建队伍,群众防空组织的装备、器材、经费的保障,以及专业训练等方面内容。第七章为人民防空教育,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教育的目的、教育计划与实施、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等方面内容。第八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第九章为附则,规定了制定实施办法的授权性条款和该法的实施日期等内容。
问:我国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问:我国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体制是怎样的?
答: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问:我国人民防空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我国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问:“人民防空工程”与“民防工程”是什么关系?
答: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市的“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两者的定义是一样的。
问:群众防空组织如何组建,承担什么任务?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