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规范全省农村户用卫生厕所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补齐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的短板,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全省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12日
全省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户用卫生厕所的新建、改建、运行管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户厕改造,是指农村户用卫生厕所的新建和改建。
本办法所称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是指有墙、有顶、有门,厕所清洁、无臭,粪池无渗漏、无粪便暴露、无蝇蛆,粪便就地处理或适时清出处理,达到无害化卫生要求;或者通过下水管道进入集中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到排放要求,不污染周围环境和水源。
第三条 农村户厕改造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质量优先、注重实效,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户厕改造和维护管理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编制方案、统筹协调、拟定目标、完善政策、任务安排、监督评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方案编制、协调组织、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制定配套措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方案制定、统筹资金、组织实施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户厕改造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农村户厕改造和运行管护的主体,负责项目落实、资金筹措、推进实施、运行管护等。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农村户厕改造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村户厕改造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施工监督、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村等应当同步推进卫生厕所建设。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村推进、建管并重、统筹推进的要求编制农村户厕改造方案。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牵
头编制全省农村户厕改造专项行动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编制全市农村户厕改造工作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市级要求,牵头编制本县(市、区)农村户厕改造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目标任务、建设内容、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等,并将任务具体落实到乡(镇)、行政村和农户。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每年对所有规划保留行政村的户用厕所进行摸底调查,认真核实改造数量。
三年内列入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村以及五年内拟调整的空心村和撤并衰退村庄、地质条件恶劣村、严重缺水村等不列入改造。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推进农村户厕改造中应当将整村推进作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村为单元,整体规划设计,整体组织发动,同步实施农村户厕改造、粪污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改造后卫生厕所普及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第三章 任务申报与安排
第十三条 农村户厕改造年度任务安排主要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统筹方式。
第十四条 县级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群众接受程度,科学确定年度改厕任务。改厕任务采取农户自愿、乡村逐级申请、县级汇总的方式,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五条 市级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考虑县级分类推进目标、建设管理能力、地方财力等因素,指导县级制定年度改厕计划,审核县级改厕任务,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六条 省级统筹。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上报任务,结合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目标任务、上年度完成情况和重点区域分类等因素进一步优化调整,并与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充分沟通后统筹确定改厕任务,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户意愿,引导农民投劳投物,主动参与农村改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发动,合理选择模式,加强施工监管,做到因村施策、因户施策,逐步建立长效运行管护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与改厕农户逐户签订《农村户厕改造知情同意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并引导和推动将村民自主改厕、科学使用卫生厕所等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农村户厕改造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基础模式、设施建设、排放标准等方面要统筹规划协同实施,做到一体化建设维护、一体化治理。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本地地理、气候、生活习惯等特点,因地制宜选择改厕类型和模式。鼓励探索使用改厕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积极推广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的改厕模式。
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村庄、配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优先采用节水型水冲式户厕模式;在其他地区,要因地制宜选择三格式、双瓮(双格)式、粪污集中无害化处理式、粪尿分集式等模式;在高寒地区,可选择使用深埋双瓮式、深埋三格式等模式。
第二十条 农村户厕改造选址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方便使用和管理。厕屋宜进院入室,优先建在室内;不具备条件确需建在院外的应统一规划,不影响村容村貌。化粪池选址应当避开低洼积水地带,远离地表水体。
第二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户厕改造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厕具设备采购和施工质量巡查与技术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或者村民代表对农村户厕改造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管。
农村户厕改造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对施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开展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改造。
鼓励选用本乡本村施工队伍,充分吸收本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贫困户家庭成员加入施工队伍参与农村户厕改造。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改厕主要设备材料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改厕设备材料采购,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需要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户厕改造的结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19〕667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农村集中下水道收集户厕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严禁使用对农田土壤、农村环境、人体健康有害的材料。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选择整体结构或者预制产品时,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论证评价和检测,将论证结果或者检测报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确保改厕质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负责查验施工队伍资质、改厕主要设备材料质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村具体组织实施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出施工队伍资质、改厕主要设备材料质量标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村负责查验;农户自主建设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改厕施工、验收标准。
第二十四条 干旱、寒冷、深度贫困地区农村户厕改造应当先进行试验示范,经群众认可且达到卫生厕所要求后再全面推广。
第二十五条 农村户厕改造竣工验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户多方参与,对照建设改造标准逐村逐户验收。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组织实施方式制定具体竣工验收办法,要将满意度等纳入验收指标。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县(市、区)进行抽查复核。
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改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户厕改造验收应当包括建设资料验收和工程验收。
建设资料包括验收签字手续、户厕工程完工名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厕具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工程验收包括地面建筑和地下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厕屋外墙明显位置安装厕所编号标牌,厕屋内地面需硬化,便器、通风管、防臭及冲水设施等安装符合设计要求,化粪池(或粪坑)不渗漏、埋深符合规定,过粪管安装正确,化粪池清粪口应略高出地面。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户厕和村级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户厕档案信息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改厕模式、厕所编号以及改厕前、中、后相关图片等情况。
村级档案信息包括常住户数、改厕基数户数、卫生厕所户数、卫生厕所普及率、长效机制建设等。
户厕档案和村级档案要形成电子档案,逐级上报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五章 运行管护
第二十八条 农村卫生厕所运行管护是指农村户厕经改造竣工验收后的保洁、维修、清掏等使用维护及粪污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机制建设等。
第二十九条 农村卫生厕所运行管护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长效管护机制,加强农村卫生厕所运行管护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等方式进行厕所管护。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厕所维修管护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推进农村卫生厕所运行管护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服务体系,监督各行政村卫生厕所运行管护措施的落实。
村委会是农村卫生厕所运行管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农村户厕改造服务队伍,完善制度,组织本村卫生厕所运行管护服务工作。
农户是厕所维护管理的主体,应当正确使用卫生厕所,定期进行厕所的清洁、消毒、维护和粪污的清掏,承担农村户厕管护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维护服务承诺纳入厕具设备招标或选定条件,要求设备供应企业和施工单位在当地设置售后服务机构。有条件的,鼓励在乡(镇)建立服务网点,成立专门维护队伍,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服务电话。
第三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筹各级补助资金,根据实际需要购置粪污储存、运输设备和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
鼓励对分散或者集中处理后的无害化粪液就近就地堆肥还田、加工有机肥料、生态化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处理后达不到无害化要求的粪污不得还田、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户厕改造宣传力度,引导农户广泛使用卫生厕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督查检查和项目管理,定期进行改厕工作调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项目绩效管理要求,对照年度绩效目标,全面开展农村户厕改造绩效评价工作。农村户厕改造资金分配应与绩效评价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户厕改造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协助有关部门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户厕改造服务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村户厕改造项目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所指的“无害化卫生厕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