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办:运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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