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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05 11: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结合运城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一)严格请示报告。

  各单位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以及具体决策事项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站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履行组织领导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抓好本级、管好下级,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机制。

  二、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三)完善决策程序规则。

  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市司法局牵头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以及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专家论证等配套实施细则。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决策议事规则的修订工作,科学界定本单位决策事项范围,既要避免门槛标准过高,导致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的事项被排除在外,又要防止随意降低标准,将日常性事务或一般性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范围。

  (四)拓展公众参与形式。

  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各单位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做好意见归纳整理和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五)组织专家论证。

  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决策事项,各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建立市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等制度。

  (六)开展风险评估。

  决策事项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七)加强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要加强法制审核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保障法制审核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八)规范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集体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严格遵照有关会议议事规则执行。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三、抓好重点环节,推进全面实施

  (九)深化目录管理工作。

  要完善目录管理协同推进机制,规范目录管理流程,发挥目录管理制度在全面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决策年度事项实行动态化调整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市政府年度事项的督办工作,指导承办单位严格遵照程序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年度事项保质保量完成。各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规定,按照要求公布本单位年度目录管理事项。

  (十)严格办文流程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规范、严格、审慎的工作要求,完善决策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各单位报请市政府审议决策事项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的决策事项,一律不予收件或要求补正材料。各单位要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规范内部办文程序,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提升办文质量和效率。

  (十一)加强审核把关。

  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产业转型、信息项目、土地出让、动迁安置、旧房改造等重点领域决策事项的审核把关,进一步明确决策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算绩效评价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要求,切实发挥重大行政决策层级审核把关的作用。

  (十二)完善调整评估机制。

  要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在发生需要调整决策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决策调整程序。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追责

  (十三)加强督导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要通过定期通报和重点事项督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实施情况的阶段性督查和动态化管理。市政府要综合比对各单位“三重一大”工作开展情况,对应纳未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倒查,通过全方位监督,不断增强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意识。

  (十四)健全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和考核评价体系,将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明确主体责任分担,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倒查及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程序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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