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住房租赁动态情况汇报
发表时间:2022-07-18 16:22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山西省住建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标准的公告》,明确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可按《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运城市房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已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及时发布并动态更新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
《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标准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