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保证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建设项目普遍实行招投标程序,但由于招投标环节牵扯到各方的经济利益,极易产生暗箱操作,因此,开展招投标程序审计变得日趋重要。下面笔者根据以往审计实践经验,重点谈谈招投标审计中的常见问题以及思路方法,旨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风险预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一、问题定性及表现形式
(一)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表现形式:某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资金,根据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公开招标,该单位为规避招标,将项目拆分为10个小项目分开实施,每个项目投资均低于公开招标400万元的标准。
(二)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表现形式:某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为60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资金。根据批复文件要求采购环节进行公开招标,但该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有意规避公开招投标程序要求。
(三)施工资质不符合项目要求
表现形式:某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要求,承建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但建设单位与其下属企业签订建设合同,下属企业为三级资质,不符合项目建设资质要求。
(四)虚假招标
表现形式:某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前后时间逻辑都符合要求,但发现该项目在未招标的情况下已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或施工(监理)日志时间早于招投标时间,明显存在先确定施工单位并进行施工,然后才补齐相关招投标资料,形成虚假招标的违规问题。
(五)以虚假资料骗取中标
表现形式:某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为达到中标项目的目的,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资格审查资料、业绩资料进行投标,骗取中标。
(六)串标、围标
表现形式:(1)某单位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中,三家投标企业多次在同一标段进行投标,且投标文件中重要部分内容一致。(2)某建设项目,两家投标企业在同一标段进行投标,A企业投标文件后附B企业授权委托书或B企业投标文件出现A企业盖章,围标串标痕迹明显。
(七)评标委员会未能客观公正的进行评标
表现形式:评标委员会未能履职尽责,未严格审查投标文件雷同、法人授权造假、投标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业绩造假等内容,仅凭虚假资料进行评标。
二、审计思路及方法
(一)审阅法
调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阅。审阅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工作,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有无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有无将项目化整为零、分解施工、规避招标。
(二)分析法
做好审前准备工作,制作建设项目招投标明细表让被审计单位填写,通过对明细表进行分析,关注投标率高、中标率高的企业。重点关注2家及以上企业频繁在同一标段投标的情况,获取企业投标资料再进行对比核实。
(三)对比法
1.时间对比。获取建设项目施工资料,将项目开工报告时间、施工(监理)日志时间与招投标时间进行对比,关注是否存在开工报告、施工(监理)日志时间早于招投标时间;调取项目财务资料,将资金支付时间与招投标时间进行对比,关注是否存在资金支付早于招投标时间。
2.同一企业投标文件对比。通过分析筛选出投标率高、中标率高的企业,获取投标文件,重点关注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不同标段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是否一致;关注同一企业同一时间段不同项目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是否一致;关注同一企业同一时间段在不同项目提供的项目经理一致的情况,发现疑点并进一步落实。
3.不同企业投标文件对比。通过分析筛选出2家及以上企业频繁在同一标段投标的情况,获取相应标段投标资料并进行相互比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同企业竞拍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支付;是否存在不同企业关键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完全相同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同企业同一部分工程预算相同或呈规律性差异情况;是否存在A企业投标文件后附B企业资料,或A企业投标文件为B企业盖章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
(四)查询法
1.将投标文件中的资质证明、部分业绩证明、信用证明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查询,关注上述资料是否真实。
2.利用企查查平台获取企业信息和项目招投标信息,关注是否存在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参股、控股、管理关系等。
3.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通过Google地图或BIGEMAP地图等软件,调取历史影像,发现是否存在项目未招投已开工建设的情况。
三、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已修改
5.《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晋发改法规发〔2021〕373号)(曹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