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依据
中央及地方政府关于国际友好城市工作的有关管理办法。
二、 审批范围
1. 国际友好城市是指我省、11个设区的市及所辖对外开放的县(市、区)与已同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相应的地方政府,如外国省(州、县、大区、道等)、城市(郡、町)之间建立的联谊和合作关系(外国一般称"姐妹城市")。
2. 县级市辖区、县级以下的地方政府不能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3. 友好城市间的基层单位(如学校、医院、机场、港口等)间可开展对应业务的往来和合作。基层单位如有结好需要,按部门管理权限报中央归口部门或省外办审批。
三、 审批程序
(一)市级
1. 双方城市签署同意结好的意向书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且双方均有正式结好意愿。
2. 市外事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3. 市外事办向省外事办提出申请,省外事办审核。
4. 省外事办履行报批手续,最终由全国友协批复同意。
(二)县级
1. 双方城市签署同意结好的意向书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且双方均有正式结好意愿。
2. 县外事办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
3. 县外事办向市外事办提出申请,市外事办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4. 市外事办向省外事办提出申请,省外事办审核。
5. 省外事办履行报批手续,最终由全国友协批复同意。
四、 申报材料
1. 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县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
2. 已征求外方意见的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协议书中、外文文本。
3. 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
4. 对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备忘录、意向书、决议、信函等)。
5. 双方开展友好交往情况。
6. 市、县级政府关于同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汇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