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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23-00025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政办函 发文字号 :运政办函〔2023〕10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主 题  词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06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7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和运城开发区物业管理市级有关权限下放至盐湖区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和运城开发区物业管理市级有关权限下放至盐湖区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2-07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职责,提升市中心城区和运城开发区物业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筑牢住宅小区疫情防控防线,市政府决定将市中心城区和运城开发区物业管理市级有关权限下放至盐湖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市直相关部门承担的市中心城区和运城开发区物业管理有关权限(清单见附件)下放至盐湖区。

  二、对于下放的8项管理权限,市直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同盐湖区做好职能衔接、业务衔接,自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权限下放、工作交接等工作。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做好指导工作,确保物业管理权限下放到位。

  三、盐湖区政府负责督促区直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稳妥做好相关职能、业务的承接工作。同时,贯彻落实好省住建厅《关于实施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制度的通知》工作要求。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制定,市住建局负责明确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这2项职能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具备下放条件,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行使。

  五、仍保留有物业管理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盐湖区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工作需求,认真履职,主动作为,优化流程,形成合力。

  六、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盐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动态监管和工作考核,推动形成以盐湖区政府为主、市直相关部门配合的物业管理新格局。

  七、在物业管理有关权限下放期间,做好下放权限的平稳过渡工作,确保物业管理职能业务有效衔接。

  八、本通知由市住建局负责解读。

  附件:市中心城区和运城开发区物业管理市级有关权限下放清单(8项)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中心城区和运城开发区

物业管理市级有关权限下放清单

(8项)

  1.受理市中心城区和运城开发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划转和拨付工作。

  2.负责市中心城区和运城开发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3.市中心城区和运城开发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4.督促指导物业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自律公约、从业行为规范等,开展业务培训。

  5.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

  6.处理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信访受理调解工作。

  7.承担物业服务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运行工作。

  8.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商品房住宅小区性能认定和评选达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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