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
发表时间:2023-04-23 15:51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就失业登记有关规定,审核所提交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晋人社厅发[2010]202号) 第七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