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2022-2023年采暖季
“煤改电”“煤改气”运行补贴办法
为降低居民清洁取暖运行成本,提高“煤改电”“煤改气”设备使用率,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煤改电”“煤改气”用户发放2022-2023年采暖季(2022年11月15日-2023年3月15日)运行补贴。
一、补贴范围
全市农村地区“煤改电”“煤改气”居民用户(含自行改造用户)、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企业。“煤改电”“煤改气”后又进行集中供热替代的用户和户主已享受取暖补贴的用户不属于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煤改电”:“煤改电”居民扣除生活用电外,采暖用电每度电补贴0.1元,采暖季每户居民最高补贴1040元。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按照实际供暖用电量,在供暖用电量额度范围内(供暖用电量额度=企业实际供暖户数×10400度)每度电补贴0.1元。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企业要适当降低居民取暖收费标准,确保用户得到实惠。
“煤改气”:“煤改气”居民用户每月扣除28方生活用气外,采暖用气每方气补贴1元,采暖季每户居民最高补贴1200元。对于无法计量采暖用气的“煤改气”用户,可由县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原则上一个采暖季每户补贴标准不低于600元。
对已经实施了“煤改电”“煤改气”的低保户、五保户等农村困难群众,除享受实际取暖补贴外,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再补贴200元。
- 资金分配
分配原则:根据国网运城供电公司提供的2022-2023年采暖季各县(市、区)“煤改电”用户用电情况和“煤改气”户数,按照“煤改电”每度电补贴0.1元、“煤改气”每户600元的标准测算运行补贴总额(永济市属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由省级直接下达,市级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洁取暖办)统筹市级可支配资金,按照测算的各县(市、区)运行补贴占全市的比例分配市级资金,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补贴标准足额配套县级资金。
奖惩激励:对2021-2022年采暖季运行补贴发放缓慢的新绛县、稷山县、绛县分别扣减资金50万元;市级再拿出60万元资金,对运行补贴发放较快的盐湖区、临猗县、夏县分别奖励70万元。奖励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运行补贴。
四、发放时间
各县(市、区)应于2023年10月底前将2022-2023年采暖季运行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清洁取暖办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全市冬季清洁取暖“煤改电”“煤改气”运行补贴工作,负责提出市级运行补贴资金分配意见,组织做好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督导,确保运行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是冬季清洁取暖“煤改电”“煤改气”运行补贴工作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该项民生工程,制定本县(市、区)运行补贴具体办法,负责本区域“煤改电”“煤改气”用户的认定、核实,足额筹措县级配套资金,做好运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组织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市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改电”运行补贴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改气”运行补贴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级补贴资金,按照市清洁取暖办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拨付到位,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足额配套县级资金,监督资金合理使用。
国网运城供电公司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供电公司按时、准确向属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煤改电”用户用电量明细。
各城镇燃气企业负责按时、准确向属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煤改气”用户用气量明细。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运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按时将运行补贴资金发放到位,2023年10月底前向市清洁取暖办汇报运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市清洁取暖办要定期对各县(市、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发放缓慢的县(市、区),在分配下一年度市级运行补贴资金时予以适当扣减,扣减资金用于奖励发放进度较快的县(市、区)。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
(三)加大政策宣传
大力宣传清洁取暖工作的优点和“煤改电”“煤改气”运行补贴政策,调动农村居民清洁取暖的积极性,提高设备使用率,有效解决“改而不用、散煤复烧”的问题,推动全市秋冬季空气质量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