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稷山县山西东方资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3-07-05
市应急局:
你局《关于稷山县山西东方资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运应急字〔2023〕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稷山县山西东方资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和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措施建议。相关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你局要督促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同时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五、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你局牵头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