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0 10:17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以实际发放的退役金为缴费基数,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退役时,医疗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转移至安置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役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转入本人新的医保个人账户。
二、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被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医保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扣代缴。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安置地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本通知自2023年3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医保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1月16日
政策解读链接:/doc/2023/09/14/3746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