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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运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880-18509元)。
主办:运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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