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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房屋: 本辖区内已取得不动产证且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办理住房贷款的在押房屋;交易房产的产权明晰、无查封,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且除原贷款抵押外未设立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的房屋。
2、适用对象:符合《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贷款规定的职工,且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低于卖方原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之和。
主办:运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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