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1-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府令294号),进一步规范全市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安置工作,保障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是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中,满足《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府令29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二、责任主体
由市政府统筹协调指导安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安置工作。具体工作岗位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把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
化使命担当,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守规定。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全程透明操作,杜绝弄虚作假,切实维护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合法权益。
本通知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读。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