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在国家相应管理办法出台前不等不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先期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把信息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山西),督促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对生产经营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做到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纪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鼓励对其他食用农产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要通过设立区域或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打印等服务,鼓励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三、推动落实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加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鼓励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
六、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手段,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条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移交有权管辖机关查处,相关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开展执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专项执法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经营主体或市场开办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七、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衔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山西)推广应用,支持引导产地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规范主体注册及产品追溯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全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推广应用,积极引导辖区内的农批市场主动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推动将农批市场入场销售者主体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施电子信息归集管理。
八、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亮证行动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22〕13号)要求,扎实开展食用农产品亮证行动,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通道,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加大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培训力度,重点对施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目的意义、如何开具、使用、查验以及“达标”内涵、“承诺”要义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知晓度与认同感。在学校食堂、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开展承诺达标合格证“进学校、进市场”亮证活动,充分调动生产、经营和消费三方的积极性,让承诺达标合格证真正成为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生产者的“承诺书”、质量安全的“新名片”。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通告》(见附件2),各地要及时宣传并印制张贴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场所。
附件:1.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具体要求
2.关于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通告
运城市农业农村局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1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具体要求
一、生产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内容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事项
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依据(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1.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2.自行检测合格;
3.委托检测合格。
(三)基本信息
1.产品名称
2.重量或数量
3.产地(应具体到乡镇)
4.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5.联系方式
6.开具日期
基本信息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可不重复标注。
二、收购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内容
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事项
已收取并保存该批次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不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依据(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1.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2.自行检测合格;
3.委托检测合格。
(三)基本信息
1.产品名称
2.重量或数量
3.收购单位(个人)盖章或签名
4.联系方式
5.开具日期
基本信息在包装标识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不重复标注。
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方式
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采取手工填写、打印等方式开具,也可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等整合,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具。
四、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方式
带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销售包装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实际交易批次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行一批一证,随附农产品流通。
附件2
关于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通告
为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以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为载体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加强全程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农产品,特指蔬菜(包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按规定落实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求,对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农产品,应当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批发市场销售。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或者农产品收购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查验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以及入场销售者不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查验合格证违法行为的,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035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