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优化市场准入激活民间投资的工作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优化市场准入激活民间投资的工作措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优化市场准入激活民间投资具体措施的通知》,为优化全市市场准入准营,创优“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能源领域准入准营
(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风电、光伏等发电项目,参与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及“新能源+储能”试点示范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拿出不低于10%的项目股权吸引民营企业参股。
(二)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备案,支持企业自建自用、余电上网,支持企业集中连片开发并允许整合打捆为单体项目履行备案手续。电网企业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流程,验收合格的项目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
(三)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原则上提前15天向全社会公开并向民间资本推介。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落实)
二、优化公共充电设施领域准入准营
(四)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乡(镇)“全覆盖”,做好公共充电设施网络布局与国土空间、电力、交通等规划一体衔接,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成片区规模化建设运营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并打捆办理备案手续。
(五)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六)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核定相关政策,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等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落实)
三、优化交通领域准入准营
(七)对列入国省相关规划、计划新建的收费公路项目,均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运营。
(八)全市选择3个左右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向民营企业推介,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经营高速公路服务区。
(九)支持民营企业按照省市规划布局,主导建设通用航空机场和航空飞行营地,积极协调争取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补助。
(十)加快推动全市域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积极推进跨省互认与核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山西交控晋南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落实)
四、优化市政和公共服务领域准入准营
(十一)对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行业的新建项目,全部实行竞争性配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公开透明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实行与国有企业同样的价格政策、经营政策、补贴政策。
(十二)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原则上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依法投资运营卫生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在资质牌照核发、财政资金扶持、融资贷款、职称评定等方面,确保“公办”“民办”平等对待。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等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落实)
五、优化文旅康养领域准入准营
(十四)全市遴选1~2个国有非文物4A级景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以竞争性配置方式向民间资本出让景区经营权或业态经营权。
(十五)深入实施“文明守望工程”,吸纳民间资本通过出资修缮、创设博物馆、依托文物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等方式,创新文物保护利用体制机制,盘活文物资源资产,实现文物价值有效利用。
(十六)开展闲置农房盘活试点行动,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等盘活利用闲置农房,进行旅游休闲、创意办公、培训研学等三产投资开发运营。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文物保护中心等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落实)
六、优化制造业领域准入准营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争当“链主”“链核”“链上”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链布局投资项目,积极推荐达到条件的企业上报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组织评审论证后,按照《重点产业链培育激励方案》予以资金奖励。
(十八)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全国民营500强、全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来运布局投资制造业项目,省、市重点龙头企业在运城布局投资重大制造业项目,建立“一事一议”机制予以支持。
(十九)积极争取省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制造业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给予2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落实)
七、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按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推动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
(二十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确保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积极推动有经营性收益的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引入民间资本。
(二十二)对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编制特许经营方案,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由行政审批部门履行审核手续。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特许经营者(含特许经营者联合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合理确定特许经营期限,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落实)
八、优化项目建设服务保障
(二十三)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列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享受国家、省直接配置指标政策。
(二十四)2023年底前完成工业类开发区“标准地”涉及的7项区域评估,入驻项目免费使用压覆矿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考古等评估成果。
(二十五)推行项目“分段施工”制,对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期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对已满足安全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允许开展单独竣工验收,项目可局部先行投入使用。
(二十六)市、县两级政务大厅设立“水电气讯暖”综合联办窗口,推行“一表申请、统一受理、联动办理”服务。
(二十七)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平均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共享项目信息,加强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
(二十八)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定期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推介项目比照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推进要素保障。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每月调度、每季通报,建立落实清单,按季度跟进汇总政策落地兑现情况。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等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落实)
九、强化政策执行落地兑现
(二十九)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清单内许可准入事项,创新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2023年底前原则上全部实现网上可办。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对以罚代管、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招投标不公正待遇、前期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问题线索,实行“收集-反馈-解决”闭环管理。
(三十)全面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以行政给付、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为重点,从2024年起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清单并纳入平台管理,动态调整,如实兑现。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落实)
本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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