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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城区禁煤区的通告 | ||
[文件文号]: | 运政通〔2023〕4号 | [成文日期] : | 2023年09月07日 |
[发布日期] : | 2023年09月07日 | [状态] : | 有效 |
(运政通〔2023〕4号)
为解决散煤污染问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按照《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结合实际,决定扩大盐湖区禁煤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运城市盐湖区(包括运城开发区)行政边界内所有区域(除席张乡、三路里镇、上王乡外),面积约为1030.75平方公里。
二、禁煤时间
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禁煤措施
(一)禁燃。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燃用煤炭。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用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所有煤炭经营摊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不在本区域内销售的单位除
外)。违反规定的,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禁储。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
(四)禁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禁煤区运输燃煤。违反规定的,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有关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对禁煤区内违规销售散煤行为进行打击;能源部门严查煤炭经营企业向禁煤区居民、商户销售散煤的行为;盐湖区政府和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管辖区域对燃用散煤行为进行查处;城市管理部门对露天沿街门店、流动摊点等燃用散煤行为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严查违规使用锅炉等燃煤设施;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禁煤区划定范围,对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依法进行管制,对查处的煤炭要移送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引导落实禁煤措施;盐湖区政府和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民户散煤清缴工作。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12369
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
五、其它
本通告下发后,8月10日印发的《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城区禁煤区的通告》(原运政通〔2023〕4号)同时废止。
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读,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