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4号)精神,加快完善运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基本养老服务水平,切实满足全市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结合运城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365体育投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365体育投注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健全完善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建立与运城市人口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支持、服务监管等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初步建立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以经济困难、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等群体为重点的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老年人享受助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更加便利。
(三)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立足运城市实际,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妥有序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2.普惠共享。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过程中,不断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
3.多元参与。在不断夯实家庭养老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4.系统协调。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落实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制定发布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立足运城实际,制定发布运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类型、标准、牵头落实部门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服务项目包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司法救助、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健康管理、旅游服务、城市交通、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护理补贴、最低社会保障、探访关爱服务、老年健身服务等方面。各县(市、区)政府对照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应包含市级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级清单要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建立市级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情况,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持续性,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运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和康养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清单目录,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将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入清单范围。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等,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主动响应精准提供服务
4.开展能力综合评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衔接老年人评估指标,积极培育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加强对评估机构的认证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和评估操作规范,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认知与精神状态等方面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区分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对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含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进行评估,可对其他有意愿的老年人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5.建立动态识别机制。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运城市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全省一体化服务平台、省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基本养老服务精准匹配,逐步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6.精准识别服务对象。按照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等9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运民发〔2023〕20号)要求,各县(市、区)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指导乡(镇、街道)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及时排查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有针对性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政预约、代收代缴等便民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7.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快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在国家、省统一部署下,积极探索建立符合运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基础准备工作,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需要,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探索整合现行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引导商业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普惠性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供给。(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8.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统筹整合,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要,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不断优化财政支持方式,将养老服务各项补贴从“补床位”等供方补贴为主的模式逐步转向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补人头”等需方补贴为主的模式。县级财政要足额保障本级承担兜底保障任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经费,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以现金补贴为主转向以提供养老服务券或养老服务卡等方式为主,培养老年人的消费意识,刺激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9.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落实落细发展养老服务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建立行政审批、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政策执行效力。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不断拓宽养老服务业筹资渠道,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加强社区、养老机构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通过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及养老机构资源链接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物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将养老机构专业服务延伸到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0.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规定,科学布局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鼓励医养结合,严格规划设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审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要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实现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全覆盖,构建“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1.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职能定位,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全覆盖工程,加快推进永济市、河津市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托底保障能力。实施公办养老服务提升工程,加大养老领域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的谋划储备、指导力度,支持使用专项债完善公办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剩余床位向社会开放。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持续推进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实现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县级统一管理。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增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2.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用于实施社区医养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敬老院发展“两院一体”模式,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重点为辖区内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医疗护理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3.加强老年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市社区居家养老场所和养老机构规划安装健身器材,逐步做到全覆盖。自2024年起,每年安排市本级体彩公益金为符合《山西省社区全民健身中心建设方案》要求的社区配置老年健身器材,为社区养老机构配置健身器材与设施。(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4.加强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参战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制定完善光荣院管理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满足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5.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分区分级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对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乡镇敬老院等进行改建升级,可委托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机构运营,建设成为向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互助养老、智慧养老等综合服务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级养老服务中心,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推进建设以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6.切实提升国有经济支持养老服务能力。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加强市、县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闲置的办公场所、校舍等适合开办养老场所的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或免费租借给属地街道社区,供当地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要将培疗机构、退休职工活动场所首先移交民政部门或属地政府用于开办社区居家养老场所,民政部门或属地政府认为不具备养老机构开设条件的,再移交其他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7.强化居家养老照护能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乡镇卫生院和村医等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课程。依托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鼓励支持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8.加快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加大社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按照《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将增设无障碍通道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列为基础类改造内容,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列为提升类改造内容,重点做好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销售和租赁服务,探索建立“企业+社区+用户”的租赁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9.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十四五”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完成6386户,2023年底完成任务的40%,2024年底完成任务的70%,到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县(市、区)加强全过程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受理申请、评估设计、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绩效评价等步骤推动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0.降低老年人运用数字技术难度。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就医、消费、参与文体活动、办事、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应用,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整合利用相关资源,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优化与老年人相关的系统平台界面交互、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智慧服务,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社会,解决“数字鸿沟”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1.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配套行业标准,完善与标准相适应的配套措施,督促养老机构在消防、卫生与健康、食品药品、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支持社会团体、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到2025年,全市80%以上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一级,80%以上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二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2.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人才培养。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技工、大中专院校与养老机构实行合作,根据需要开设为医养服务、老年人服务的保健、护理等专业,为养老服务业培养专业技能人才。继续把养老护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做好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科学历、大专学历、中专学历工作人员,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协调作用,加强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统筹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监督考核。市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指标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效率,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标准等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动态和成效,营造关心支持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本文件由市民政局负责解读。
附件:运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运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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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发放基本养老金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月按标准领取到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月领取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司法救助 |
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
免交诉讼费 |
关爱服务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4 |
旅游服务 |
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旅游优惠服务,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免费或享受优惠服务 |
60周岁(含)以上进入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60—65周岁(含60不含65)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
关爱服务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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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6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电子健康档案要完备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健康状况评估等内容;每年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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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和城市轨道交通,有条件的县级市同步实施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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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
物质帮助 |
市卫健委 |
9 |
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百岁老年人补贴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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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老年人 |
10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城乡低保家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70元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政府补贴,分年度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升居家养老生活品质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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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城乡低保家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3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按普惠制培训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订单式培训不超过4000元/人 |
照护服务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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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4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纳入特困 人员救助 供养范围 的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
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给与基本生活补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按照不低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1倍、2倍、3倍给予护理补贴;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6 |
集中供养 |
选择集中供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 |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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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7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对生活能够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1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适当增加探访次数,及时了解状况、提供帮助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18 |
助餐服务 |
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
为有助餐服务需求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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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和 社会做出 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9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按时按要求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局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0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办理入住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按照相关规定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补贴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22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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