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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实事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二、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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