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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城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二、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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