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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每年应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及比例,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各单位专管员应于每年7月份对本单位缴存基数及比例进行调整核定,提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批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数调整清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加盖单位公章。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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