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晋政发﹝2024﹞6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为确保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365体育投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365体育投注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立足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用地保障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依规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下放工作,积极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确保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土地要素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依法合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规范行使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职责,确保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法合规落实。
(二)确保节约集约。按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服务和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确保维护权益。严格履行征地“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批前程序,落实征地批后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涉访涉诉风险。
(四)确保便捷高效。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信息化手段运用,在充分运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基础上,将建设用地报件审查全程纳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切实提高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承接事项
(一)授权审批事项。根据《决定》要求,河津市、永济市、临猗县、万荣县、稷山县、夏县、闻喜县、绛县、新绛县、垣曲县、芮城县、平陆县等12个县(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运城开发区等12个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上述范围内的村民住宅,由县级政府批准。
(二)委托审批事项。根据《决定》要求,河津市、永济市、临猗县、万荣县、稷山县、夏县、闻喜县、绛县、新绛县、垣曲县、芮城县、平陆县等12个县(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运城开发区等12个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省政府委托市政府批准。
四、审查内容
(一)严格规划管控。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等管控要求,城镇开发边界是否突破分阶段控制总量、是否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二)严格计划指标管理。严格落实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规则分类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本级“增存挂钩”核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需追加计划指标的,需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统筹调剂使用。
(三)严格权属地类审查。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成果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比较,确保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同时做好地类追溯。
(四)严格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严格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审查。重点审查土地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成片开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及成片开发用地的是否纳入经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范围。
(六)严格基础资料审查。重点审查是否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规定,依法依规履行了征地程序,是否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
(七)严格违法用地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查处到位,是否涉及信访问题等。
五、审批机制
(一)征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市)政府应依法履行“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程序。
(二)组卷报批。对具备报批条件的批次用地,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用地报批的前期组卷和初审工作。
(三)用地申请。县(市)政府初审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体承办。
(四)组织会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并组织会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汇总并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题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审批决定。市政府受理报件审批资料后,按程序逐级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批复。批文文件格式、编号规则等事项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部门职责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在授权和委托审批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审批制度。指导各县(市)依法依规开展用地报批工作,组织对各县(市)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负责协同市财政部门做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市政府审批的相关批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市政府审批的相关批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
(四)市人社局。负责审查用地审批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指导县(市)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测算和预存工作。
(五)市司法局。负责做好市政府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
(六)其他市直有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的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审批权力下放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提速增效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压缩办理时限、简化办理流程、助推项目落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要根据《决定》明确的事项,成立工作专班,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主抓推进,研究制定本单位落实的具体举措,从硬件准备、政策学习、人员配备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流程、压实责任,确保权力下放后,标准不降低,审查更严格,审批更高效。
(二)多措并举,强化审查。各级各单位要高度负责,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对接省级对口单位,及时了解、准确把握国家及我省有关用地审批政策及要求,按照分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承接准备工作。要按照时限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审查进度,不断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利用提醒、督促、调度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用地工作的督导和服务。对初审不负责、报件质量差、补正频繁、多次退件的县(市),将适时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本方案实施时间与省政府授权和委托权限实施时间一致,如有变动,按照国家、省用地报批新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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