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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本地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事项定义:
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
服务对象:贷款申请人
受理条件:
1、借款人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近3个月不缴存的视为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不含一次性缴存),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2.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借款人2019年8月1日后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3.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次改善普通自住住房的;
4.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近5年的消费证明(房款付清的不予受理),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手续必须是本人或配偶的;
5.借款人信誉良好,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具有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2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7.能够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办理渠道: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用于贷款偿还的I类银行储蓄卡;
3.有效婚姻关系材料原件;
4.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原件:借款人及配偶无需提供工资证明或收入证明,按照缴存基数计算工资额,若职工自愿提供工资证明或收入证明的,提供近6个月工资本、卡流水,应予以采纳。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月收入为3000元以下的,以缴存基数为准,月收入为3000元至5000元的,提供一年银行流水,以银行流水为准,月收入为5000元以上的,提供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完税凭证为准);
5.个人征信报告原件(已实现联网查询的可不提供);
6.登记备案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首付款票据原件;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相关材料原件、社区(村委会)/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基本信息采集表/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审批表/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批复、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7.贷款资金划转委托书;
8、填写完整的《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于办妥抵押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咨询途径: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市直管理部:0359-2059100
盐湖管理部:0359-5790800
永济管理部:0359-8029260
河津管理部:0359-5280923
闻喜管理部:0359-7021258
稷山管理部:0359-5528775
新绛管理部:0359-7561023
临猗管理部:0359-2331958
万荣管理部:0359-4529511
垣曲管理部:0359-6020528
绛县管理部:0359-2387009
夏县管理部:0359-2798269
芮城管理部:0359-3026004
平陆管理部:0359-8722150
主办:运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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