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下载手机APP
运市住金函〔2024〕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自愿缴存人员: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应于2024年7月进行核定,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本执行年度(2024年7月-2025年6月)不得变动。
二、调整范围
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自愿缴存人员均应按照本通知进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准。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按照《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项目的通知》(运财综〔2024〕8号)规定执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执行。
2.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按照运城市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2023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7463元计算,核定本年度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9366元;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中规定的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本年度的缴存基数下限为1980元。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
4.自愿缴存人员可在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8%(四舍五入到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四、调整方式
(一)网厅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的单位,单位经办人可直接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
(二)柜台办理
单位经办人填写《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缴存人基数调整清册》(可在单位网上业务大厅登录界面“公积金业务常用表格下载”),并制作《缴存人基数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所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部柜台进行调整。
自愿缴存人员填写《缴存人基数调整清册》,通过所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部柜台进行调整。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自愿缴存人员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积极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
附件:1.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
2.缴存人基数调整清册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8日
主办:运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备案号:晋ICP备05002945号 网站标识码:1408000002 晋公网安备:14080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