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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环罚〔2024〕01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23 10:06

  运环罚〔2024〕010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陆文斌

  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4319

  住    址:山西省临猗县三管镇陆喜营村第八居民组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对停放于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西侧辅路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XUG4NY38K4064331)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将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XUG4NY38K4064331)的SCR温度传感器进行改装,在SCR温度传感器前端加装螺杆,从而导致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无法正常诊断尾气排放情况,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7月23日由你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本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

  2024年7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及2024年7月2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在车辆识别代号为LXUG4NY38K4064331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SCR温度传感器前端加装螺杆,从而导致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无法正常诊断尾气排放情况,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事实);

  2024年7月23日由你本人提供的《注册、转移登记机动车信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各1份(证明车辆识别代号为LXUG4NY38K4064331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已进行转移登记,尚未交付于柳林县贰加叁二手货车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为你本人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罚告〔2024〕0102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于2024年7月30日直接送达。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