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2024〕01026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鹳雀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1729654068U
住 所:蒲州古城西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五老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古蒲州浏览区)内新建鹳雀楼非标营地酒店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已经完成52套住宿单元的建设并投入试运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7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2024年7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024年7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2024年7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2张及2024年7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五老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古蒲州浏览区内新建鹳雀楼非标营地酒店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事实);
2024年7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五老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建城函〔2017〕91号)复印件1份(证明五老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规划范围);
2024年7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112-140881-89-01-596916)及《鹳雀楼非标营地酒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鹳雀楼非标营地酒店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为住宿单元的事实);
2024年7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五老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核心景区界线坐标图、鹳雀楼非标营地酒店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地理位置图及鹳雀楼非标营地酒店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卫星航拍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新建鹳雀楼非标营地酒店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位于五老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古蒲州浏览区的事实);
2024年7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明细账》复印件及《说明》各1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11月7日营业收入为140003元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罚告〔2024〕01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于2024年7月25日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经我局2024年8月28日会议研究,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肆万零叁元整(140003元);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