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2024〕01028号
当事人名称:建华海天建材(运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善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MA0K7AUU7H
住 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工业园区复旦东大街8号
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区东北角空地上堆放有4包(800公斤)危险废物含油废棉绳(危废代码:HW49-900-041-49)。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7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你单位厂区东北角空地上堆放有4包800公斤危险废物含油废棉绳的事实);
2. 2024年7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3. 2024年7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 2024年7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5. 2024年7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堆放的含油废棉绳属于危险废物的事实);
6. 2024年7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证明你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含油废棉绳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罚告〔2024〕0102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于2024年7月26日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认为你单位堆放的含油废棉绳所沾染的油为棉籽油,含油废棉绳不属于危险废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查核表明,你公司含油废棉绳所沾染的油为润滑油,含油废棉绳属于危险废物。经我局2024年 9月12日会议研究,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予以低限取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18),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