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稳定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7 18:35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稳定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公告
依据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稳定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关于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报及配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报及配租工作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事业部(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1楼1111办公室)。
1、具有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
2、全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盐湖区低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4、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
1、《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和所有家庭成员页);
6、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经公证处公证的书面委托书。
1、具有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
2、全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盐湖区中等偏下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4、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
1、《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和所有家庭成员页);
6、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1、具有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五年(含五年)且无自主产权住房的;
2、全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盐湖区中等偏下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
3、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运城市中心城区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无自主房产的申请人。
1、《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和所有家庭成员页);
1、运城市中心城区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以外的户口;
2、申请人在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稳定工作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运城市中心城区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无自主房产;
4、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和所有家庭成员页);
3、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和收入证明材料;工作单位经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会确定且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申请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材料;
4、经申请人就业公司审核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一)申请人向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事业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事业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孤、老、病、残、低保)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审核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公示无异议后组织配租工作,若房源较少,未配租房屋的申报人作为轮候对象。
特别提醒: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应当到申报地点提交申请,同时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承诺,有人利用抖音、微信朋友圈、好朋友等手段以“有偿服务”为噱头收取钱财的行为,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