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动课堂┃第4期 国防动员法中规定哪些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4-10-08 16:11
国防动员工作由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国防动员法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做了规定。
●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的国防动员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做了规定。
●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做了规定。
●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做了规定。
●规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惩处。
国防动员法中的这些规定,把保证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与保障公民组织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体现以人为本要求,有利于激励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