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全市补充耕地指标管理,促进重大项目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4号)精神,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社会资本参与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及生态修复工程等项目,在自然资源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的可用于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的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是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调剂的项目、市政府为保障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及市财政投资的征地项目(以下统称市级指标保障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将市域范围内储备的部分补充耕地指标在本市范围(跨县、区)有偿调剂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并负责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活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立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补充耕地项目(省级、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除外)报备入库形成指标的,市级提取不低于20%纳入调剂范围,指标调剂优先用于保障市级指标保障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第五条 市级指标保障项目应在县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县域内确实不能满足的,县(市、区)政府可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储备指标调剂。
第六条 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应以项目为载体,杜绝囤积指标行为。确定的划转指标须在三个月内全部用于对应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不得转让或挪作其他项目使用,否则用地报批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予审查通过。
第七条 市域范围内储备的部分补充耕地指标在本市范围有偿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指标调剂价格根据新增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二)根据《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为:14等7万元/亩,13等7.5万元/亩,12等8万元/亩,11等9万元/亩,11等以上每提升1等增加1万元/亩。
(三)用于补充新增耕地粮食产能的提质改造项目,调剂价格原则上每亩每百公斤不超过1万元。
(四)有偿调剂时优先使用县级储备库中指标较多的县级指标。
第八条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程序:
(一)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调剂申请,并附市级指标保障项目相关佐证材料。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符合调剂指标条件的,制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决定书》,需求方按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决定书》足额支付款项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凭缴费凭证等手续向需求方划转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九条 需求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款项的,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划拨指标依据进行指标调剂,剩余调剂任务根据需求变动情况补充资料后完成调剂行为。三个月内未完成支付的,决定书不再执行。
第十条 参加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活动的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调剂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通过指标调剂获取的收益,应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耕地保护、支持乡村振兴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并切实担负起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满足农业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未完成本年度调剂任务的,不允许出让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