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6 10:34
各委、办、部、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公平竞争环境,根据国办28号文和国务院783号令中对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现将以下文件及条款予以废止:
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鼓励工业项目量质同升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运开管发〔2023〕3号)文件予以废止;
二、废止关于《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项目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运开管发〔2023〕4号)文件第四条“财力贡献奖励”相关条款内容;
三、废止关于《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外来投资和支持企业提质增效的奖励办法(试行)》(运开管发〔2022〕10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第五条“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和第六条“招财引智奖励”相关内容。
以上文件及相关条款自2024年5月30日起废止。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