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74号)和《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市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34件文件宣布废止、4件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凡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共34件)
2.宣布修改部分条款的文件(共4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共34件)
市政府文件12件
1.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市水系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运政发〔2008〕13号)
2.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运政发〔2009〕3号)
3.关于印发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运政发〔2011〕18号)
4.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运政发〔2011〕24号)
5.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运政发〔2012〕17号)
6.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运政发〔2013〕44号)
7.关于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运政发〔2014〕45号)
8.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运政发〔2015〕15号)
9.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运政发〔2016〕2号)
10.关于印发运城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16〕46号)
11.关于对全市实行货运车辆靠右通行专项交通管制的通告(2017年8月31日印发)
12.关于扩大城市建成区禁煤区的通告(运政通〔2020〕4号)
市政府办公室(厅)文件22件
1.批转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07〕69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运政办发〔2008〕42号)
3.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10〕83号)
4.关于印发运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97号)
5.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11〕26号)
6.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12〕112号)
7.关于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的通知(运政办发〔2012〕113号)
8.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关于制定运城市中心城区公交IC卡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34号)
9.关于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35号)
10.关于印发运城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70号)
11.关于印发运城市全面开展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运政办发〔2015〕8号)
12.关于印发运城市网络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5〕82号)
13.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运政办发〔2016〕17号)
14.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运政办发〔2016〕18号)
15.关于印发运城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6〕45号)
16.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16〕61号)
17.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17〕6号)
18.关于印发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电〔2018〕4号)
19.关于印发运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运政办发电〔2020〕11号)
20.关于印发运城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春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20〕22号)
21.关于印发运城市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20〕59号)
22.关于印发运城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运政办发〔2021〕23号)
附件2
宣布修改部分条款的文件(共4件)
一、《关于印发运城市重点产业链及产业链链长工作机制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运政办发〔2023〕7号)
删去“四、重点任务(一)突出重点,做好兴链活链文章”第1点中“开展骨干龙头链主企业领航计划,加大对链主企业进档奖励,支持链主企业加速成长为掌握全产业链和关键核心技术的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落实山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电价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链上企业应纳尽纳、早纳快纳,尽早享受优惠电价”。
删去“四、重点任务(三)链长补短,做好引链延链文章”第5点中“开展骨干龙头链主企业领航计划,支持链主企业强创新、优品牌、促转型,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加快扩规提质增效,加速成长为掌握全产业链和关键核心技术的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进一步提升骨干龙头链主企业对产业链的整合力、供应链的带动力和创新链的溢出力”。
二、《关于印发运城市促进专业镇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运政办发〔2023〕8号)
将原文“四、重点任务2.推动专业镇主导产业壮大”中“鼓励万荣县康特尔、盐湖区天海泵业、稷山县昕光包装等企业采取强强联合、战略联盟、股份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迅速扩张规模、做大做强、提质增效”修改为“鼓励专业镇企业采取强强联合、战略联盟、股份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迅速扩张规模、做大做强、提质增效”。
三、《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推进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23〕9号)
将原文“市能源局按照特许经营程序办理项目申报相关手续。”修改为“市能源局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按照特许经营程序办理项目申报相关手续”。
将原文“(三)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在充电桩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获得建设资格的企业给予建设补贴。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根据乡镇充电桩运营情况适时适度予以运营补贴。”修改为“(三)协助获得利好政策。对获得建设资格的企业,积极协助其获得中央、省级等充电桩建设方面的现有优惠政策。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根据乡镇充电桩运营情况适时适度予以运营补贴”。
将原文“(一)特许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具有可靠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
2.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3.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并具备提供持续、稳定、及时、安全服务的能力。
4.特许经营企业在中标后,须在运城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充电桩建设运营项目公司。”
修改为“(一)特许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具有可靠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
2.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3.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并具备提供持续、稳定、及时、安全服务的能力。
4.特许经营企业在中标后,应当提供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关于印发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运政办规〔2024〕1号)
删去第十六条第(七)项“车辆所有人应当与网约车平台签订入网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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