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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24-00151 发文机构 : 运城市民政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运民发〔2024〕49号
主题分类 :民政 主 题  词 :民政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5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5日
标       题 :运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运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运城市民政局 发表时间:2024-09-25

各县(市、区)民政局: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民政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运城市民政局

  2024年9月25日

  主动公开(全文公开)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365体育投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和山西省民政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民规发〔2024〕1号)有关要求,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365体育投注户籍居民和持有365体育投注居住证人员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乡、村四级都要明确责任,把救助责任落实在基层。

  (二)高效协同、便民利民。持续优化申请办理程序,全面推广便民快捷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时得到救助帮扶。

  (三)精准认定,动态管理。要依据省、市民政部门明确的认定条件,采取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多种方式,精准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进行动态管理。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加大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申请审核过程公开透明,确认结果公平公正。

  第四条  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全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运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支出以及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费用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第九条及各县(市、区)相关规定。

  第六条  家庭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各县(市、区)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各县(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恢复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

  (五)其他刚性支出。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范围的认定,参照省、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家庭收入核算参照参照省、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家庭财产核算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金融资产。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当地同期60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车辆。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除拥有一辆10万元以下的小型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外,无其他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确定。

  (三)房产。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认定有效期内,非因拆迁和危房改造原因,原则上不得购买非居住用房、商品房、不得兴建住房、装修住房。

  (四)市场主体。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在各类企业中注册资金或认缴资金,累计不超过 10万元。

  (五)种植物、养殖物。所承包山林、鱼塘等种植、养殖场所的现有种植物、养殖物的市场价值,不超过上年度运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起有效。

  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一般应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协查工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人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在受理救助申请、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对照各类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条件分类审核认定,同时符合多重身份的,按救助标准就高享受一种保障。

  对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二)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

  (三)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四)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信息上传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

  (五)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确认通知书,书面告知身份认定有效期限。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医保、卫健、教育、人社、应急、住建、慈善等部门沟通交流,根据相关救助管理部门需求,及时推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告知通过审核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第十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存在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依托山西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各类行政文书参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档案管理,对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已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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