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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24-00165 发文机构 : 运城市人民政府
体裁分类 :政办规 发文字号 :运政办规〔2024〕2号
主题分类 :重要实事项目 主 题  词 :重要实事项目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8日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8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1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废弃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餐厨垃圾的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资源化利用。

  第五条 市政府应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和投放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和去向记录台账。负责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书面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流入养殖环节;加强对牲畜屠宰过程中产生的畜牧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加工油脂和食品危害人身健康的生产

  经营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交通运输、文旅、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监督本部门所主管行业单位食堂落实本办法。

  第七条 新闻媒体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餐厨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八条 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应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单位,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服务标准、违约责任、履约保证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办理许可证。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新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开业前需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委托运输、处理的去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需主动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鼓励和倡导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通过分类投放、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采取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供应小份菜、开展节约奖励活动、提示适量点餐、提供分餐服务等其他有助于减量的措施,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需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倡导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在运输设备和容器上统一“餐厨垃圾”字样标识;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处置单位因突发事由需要暂停收集运输服务或处置的,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处置单位终止餐厨垃圾收运或处置的,城市管理部门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经营服务或处置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为食用油脂使用或销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家畜。

  第十三条 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APP等新技术、新形式建立餐厨垃圾管理的信息平台,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餐厨垃圾方面的安全常识与相关法律知识;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应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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