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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环罚〔2025〕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05 09:49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2025〕01001号

  当事人名称: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文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1701103184R

  住 所:临猗县丰喜大道西2000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排污许可证登记了49个废气排放口,实际建设有51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可证规定;(2)1#、4#和5#煤棚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进行封闭,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2024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身份信息);

  2024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的事实);

  2024年12月1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以及2024年12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登记了49个废气排放口,实际建设有51个废气排放口和1#、4#和5#煤棚未按照要求进行密闭的事实);

  2024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行业类别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以及登记的排污口数量的事实);

  2024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应对1#、4#和5#煤棚进行封闭的事实)。

  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你单位1#、4#和5#煤棚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进行封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罚告〔2024〕010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于2025年1月1日直接送达。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不能证明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我局2025年1月14日会议研究,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9,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元整(104000元)。

  你单位1#、4#和5#煤棚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进行封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86000元)。

  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