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2025〕01002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建龙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3113904479C
住所:山西省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山西建龙办公楼4层402室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分别于2024年1月3日、5月24日、8月9日对360m2烧结机机头除尘脱硫脱硝末端排气筒(DA071)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验比对监测;于2024年1月11日、6月22日、7月24日对1#600t/d回转窑窑尾脱硫脱硝除尘末端排气筒(DA038)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验比对监测,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 14/T 2051—2020)《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2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的事实);
2024年12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4年12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的事实);
2024年12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管理类别及监测要求的事实);
2024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要生产设施、现场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以及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2024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 14/T 2051—2020)《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相关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360m2烧结机机头除尘脱硫脱硝末端排气筒(DA071)和1#600t/d回转窑窑尾脱硫脱硝除尘末端排气筒(DA038)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的事实);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校验或参比方法比对试验的行为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规定情形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罚告〔2024〕0104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于2025年1月2日直接送达你单位。2025年1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认为你单位360m2烧结机机头除尘脱硫脱硝末端排气筒(DA071)、1#600t/d回转窑窑尾脱硫脱硝除尘末端排气筒(DA038)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校验比对监测周期超出3个月,非主观原因造成,属于第三方监测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校验比对监测不规范,你单位在第二季度发现监测周期超出3个月后,及时通知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整改,根据第二季度自动监测设备校验比对结果,能够证明以上2个点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均为正常运行状态,并实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于联网状态,请求免予处罚。
经我局2025年1月14日会议研究,认为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存在,陈述申辩理由不能证明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对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7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