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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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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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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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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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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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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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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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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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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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市委编办《关于明确市级粮食流通、储备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运编办发〔2022〕58号)附件《市级粮食流通、储备涉及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中“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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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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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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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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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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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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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市委编办《关于明确市级粮食流通、储备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运编办发〔2022〕58号)附件《市级粮食流通、储备涉及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中“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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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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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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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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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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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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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市委编办《关于明确市级粮食流通、储备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运编办发〔2022〕58号)附件《市级粮食流通、储备涉及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中“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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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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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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