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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发展改革委涉企行政检查
来源: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03-17 16:37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主体

  

 

  1

  

 

对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市委编办《关于明确市级粮食流通、储备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运编办发〔2022〕58号)附件《市级粮食流通、储备涉及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中“一、1”。

  

 

对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市委编办《关于明确市级粮食流通、储备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运编办发〔2022〕58号)附件《市级粮食流通、储备涉及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中“一、2”。

  

 

对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市委编办《关于明确市级粮食流通、储备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运编办发〔2022〕58号)附件《市级粮食流通、储备涉及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中“一、4”。

  

 

对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